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1986〕68号)
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改革
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报告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科研事业费划转科委统一归口管理,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科研事业费归口科委统一管理以后,科研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各主管部门仍应加强对科研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促进行业科技事业的发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推动科研机构的改革,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使科技工作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2号《关于
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财政部(1986)国科发条字0577号《关于
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市(地)、县各级科研事业费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分别由各级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并按财政部制定的新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执行。要求在年内完成省、市(地)、县科研事业费的划转工作。
二、科研事业费划转归口科委管理的范围为各级各部门事业费中开支的科学研究费和科学事业费(包括科协的事业费)。原由财政拨款,不在科学研究费中开支的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的经费,原则也应划转。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事业费暂不划转。不在科学研究费内开支的企业、高等院校、医院所属研究机构的经费不划转。
三、关于“一次性拨款”问题。考虑我省及各市(地)“一次性拨款”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比较复杂,由于体制等原因,这次要确定是否划转难度较大。因此,可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1986)国科发条字0577号文件的原则,对“一次性拨款”作具体分析,属于每年都开支的经常性费用(如:正常的修理费、课题经费等)应予划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科委和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各部门、各科研单位历年包干结余的经费,一并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