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招聘所需人员,包括从社会上招收合同人员,有权拒收不适宜到所工作的人员。对不适宜科研所工作的多余人员可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也允许本人在一定时间内自找单位;对不服从分配的,可适当减发工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好上述问题。
2、改革经费管理制度。试点单位的经费收入,包括合同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中试科研产品销售,以及其它活动的收入等。试点单位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管理经费,合理调剂使用。
3、改革分配和奖励制度。试点单位的收入扣除经常性支出和提取一定比例的设备仪器使用费以后,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本单位的科技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中,科技基金应占一半以上(几种基金的具体比例,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把奖励与完成任务的好坏直接挂钩,奖励形式由试点单位自行确定。
奖金总额及其发放办法,从工厂试制产品收入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参照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的,由试点单位提取相应的科技发展基金。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的奖金部分,不受限制。
4、对分年减少事业费的试点单位,奖金总额的控制也采取分期过渡的办法。按减少的事业费比例,相应增发个人奖金。即原综合奖金不变,作为100%,事业费减少30%,按相应比例增长个人奖金30%,以此类推,事业费减少越多,发放个人奖金也越多,但每人每年平均最多不超过两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俟事业费全部取消,过渡到经费自理以后,可享受第3点待遇。技术性收入部分提取的奖金,不受此限制。
5、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有权给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晋升面一般可掌握在每年1-2%。
6、工作成绩卓越的试点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7、退休离休职工,其工资、福利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对试点单位实行优惠政策
1、凡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的减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