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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浙江省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实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2、坚持以科研为主的方向,试点单位的收入要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同时,必须注意比较长远性的课题研究,作好技术储备。
  3、按照科研规律和经济管理的办法,管好科研工作。
  4、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试点的内容

  1、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基金由科研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部门、地方资助的科技经费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经费组成。基金由试点单位的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掌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科研基建费,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仍按原渠道不变。
  2、改事业费开支为有偿合同制。试点单位承担国家或上级部门提出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研制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签订合同,经费从科技发展基金中拨付;其它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经费由委托方提供。
  3、合同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并要有公证(或鉴证)单位参加。签订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合同内容大体包括:科研内容,技术、经济指标,提交成果的期限和成果的归属,研究经费和收益分配,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4、合同的经费计算大体包括:人员工资、原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等。国家和省重点攻关任务的经费,其人员工资从科技发展基金中支付。
  5、合同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责任。如一方未履行合同而使另一方受到经济损失,则要视情况进行赔偿;如提前完成合同任务或技术经济指标高于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可由委托方给予适当经济鼓励。
  6、合同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协调的责任;发生争执时,一般应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公证单位仲裁。
  7、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与转让权应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转让成果时,应照顾双方利益。

四、扩大试点单位的自主权

  1、改革人事劳动制度。试点单位试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任命,实行任期制。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所内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本单位确定。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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