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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3日)废止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浙江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波市区范围内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合营企业对于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建设,必须服从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不得违章建设,不得擅自开采、动用或破坏地下资源和其他资源。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五条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宁波市区合营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机关。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是开发区合营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机关。
 第六条 兴办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向审批机关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合同内容应包括:用地面积、地点、用途、期限、费额、交费办法、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原有企业同外商合营,其原来所使用土地改为合营企业使用时,应由合营企业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土地使用证》。
  未经批准,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所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一律无效。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由土地管理机关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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