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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1988年7月25日)废止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浙江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劳动局是宁波市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机关。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是开发区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机关。
 第三条 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由董事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合营企业所需职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根据劳动计划,可以在宁波市区城镇待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中招用。需要向农村或宁波市以外地区招用的,须经宁波市劳动管理机关批准。
  从外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间,户粮关系不迁移。从农村招用的职工,其户粮关系不变。
  宁波市原有企业同外商合营时,合营企业所需的职工,应先从原企业职工中录用。未经录用的职工,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外方合营者经董事会同意,可保荐个别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为合营企业职工。
 第五条 合营企业招用职工,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经劳动管理机关同意后由合营企业自行招聘,但都需经过考核,择优录用,并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营企业对其职工应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
 第七条 合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合营企业可以同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同本企业工会组织集体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一方要求修改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机关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合同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企业与职工双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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