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创汇,加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对前来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提供以下优惠待遇:
第一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按上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该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年利润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在一九九0年前,经申请批准的,也可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将其从开发区内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企业,按第一条减免税规定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第五条 外商将其从开发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开发区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用于其它再投资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转让先进技术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进一步减免所得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