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费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统一上交财政。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范围,在临时场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资、合作企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本规定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表》
二、《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
附一:
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表
单位:(人民币)元/年·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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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类别│商业金融│ 办公 │ 工业 │科研教育│ │堆放场│农林牧│
│ │服务业 │ │ │ │娱乐场│ │ │
│土地等级│旅游业 │ 住宅 │ 仓储 │文化卫生│ │停车场│渔业 │
├────┼────┼────┼────┼────┼───┼───┼───┤
│ 一 │50 │30 │40 │10 │25 │20 │按年营│
├────┼────┼────┼────┼────┼───┼───┤业额收│
│ 二 │40 │25 │30 │10 │20 │15 │入的 │
├────┼────┼────┼────┼────┼───┼───┤0.5│
│ 三 │30 │20 │10 │8 │10 │ 10 │-3%│
├────┼────┼────┼────┼────┼───┼───┤提 │
│ 四 │20 │15 │5 │5 │6 │4 │取 │
├────┼────┼────┼────┼────┼───┼───┤ │
│ 五 │15 │10 │3 │3 │4 │2 │ │
├────┼────┼────┼────┼────┼───┼───┤ │
│ 六 │10 │5 │2 │2 │2 │1 │ │
├────┼────┼────┼────┼────┼───┼───┤ │
│ 七 │5 │3 │1 │1 │2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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