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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土地使用费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统一上交财政。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范围,在临时场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资、合作企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本规定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表》
    二、《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
  附一:
         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表
                  单位:(人民币)元/年·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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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类别│商业金融│ 办公 │ 工业 │科研教育│   │堆放场│农林牧│
│    │服务业 │    │    │    │娱乐场│   │   │
│土地等级│旅游业 │ 住宅 │ 仓储 │文化卫生│   │停车场│渔业 │
├────┼────┼────┼────┼────┼───┼───┼───┤
│ 一  │50  │30  │40  │10  │25 │20 │按年营│
├────┼────┼────┼────┼────┼───┼───┤业额收│
│ 二  │40  │25  │30  │10  │20 │15 │入的 │
├────┼────┼────┼────┼────┼───┼───┤0.5│
│ 三  │30  │20  │10  │8   │10 │ 10 │-3%│
├────┼────┼────┼────┼────┼───┼───┤提  │
│ 四  │20  │15  │5   │5   │6  │4  │取  │
├────┼────┼────┼────┼────┼───┼───┤   │
│ 五  │15  │10  │3   │3   │4  │2  │   │
├────┼────┼────┼────┼────┼───┼───┤   │
│ 六  │10  │5   │2   │2   │2  │1  │   │
├────┼────┼────┼────┼────┼───┼───┤   │
│ 七  │5   │3   │1   │1   │2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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