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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委关于建立技术合同登记制度的通知

  七、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认真审查核实。认定其内容是否属于技术贸易,并核定从技术贸易净收入中提取奖励费用的比例。对于符合《技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类型进行分类登记。对于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但包含非技术贸易的合同,应当就其技术贸易的部分进行登记,并核定技术性收入总额。非技术合同,包括以非技术贸易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不予登记。
  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定期将准予登记的合同副本及有关统计数据逐级上报技术市场主管部门。
  八、当事人对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决定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上一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同时抄送有关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后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九、技术合同在登记时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工本费,其数额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得收取管理费或其它费用。
  十、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必须实行管理与经营职责分开的原则。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得设置在技术商品经营或中介服务机构内,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得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十一、凡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或重复登记骗取奖金和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的法人和公民,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和主管部门令其补缴税金,追回奖金,并可给予罚款处分。
  十二、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若不按制度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技术合同登记资格,收回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三、技术合同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代理合同认定,统一核准登记”的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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