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苏科市(88)407号)
关于建立技术合同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科委,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技术合同管理,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订我省技术合同登记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公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并统一使用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
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置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工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委托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代理技术合同登记,受理委托范围内的技术合同登记申请。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刻制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三、经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按规定享受财税优惠、奖励等政策。
四、技术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均应及时到所在地或指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申请登记。列入国家、省、市、县计划的科技项目的委托开发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由研究开发方、顾问方办理申请登记。
五、在合同登记时,列入国家、省、市、县计划项目的技术合同,应提交各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并附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涉及科技保密的技术合同,应提交核定密级机关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应提交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提供专利管理机关的鉴证证明;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疗、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应提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手续的证明材料。
六、技术合同经认定并准予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表”和办理“技术贸易奖励费用领取单”的审批手续。当事人可凭证到银行提取技术贸易奖励费用,或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手续。具体按省科委、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技术贸易税务管理的通知》〔苏科成(88)250号文件〕和省科委、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加强技术贸易费用管理的通知》〔苏科成(88)2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