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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委、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私营民办科技机构依法订立的上述合同,经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所获技术性收入,交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免照顾。
  第六条:集体性质、独立核算的民办科技机构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中试产品和本单位研制开发的新产品的生产所取得的收入,按全民独立科研机构的征免税规定办理。免征的税款全部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
  私营民办科技机构的此项收入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纳税。
  第七条:各级科委对民办科技机构提出的科技开发项目,凡符合立项要求的,应列入地方科技计划、民办科技机构参加重点科技项目投标和申请各项科技基金、科技贷款,与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第八条:对有些技术竞争实力强,资本和经营规模较大、社会信誉较高的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经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金融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
  第九条: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按照《会计法》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按规定向上级财务部门编送财务报表。各类民办科技机构均应严格遵章纳税,接受工商、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民办科技机构应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由法人代表或合法经营者与被聘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种、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劳动制度和纪律、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数额和形式、奖惩条款、福利与保险、合同变更办法、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和仲裁以及双方议定的其它有关事项,劳动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民办科技机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在签约合同后,对被聘专业技术人员所拥有的非职务发明和成果,可以依法与聘用单位订立技术合同,经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收取合法报酬,并按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技术审定材料和确认非职务发明或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民办科技机构可按省职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十二条:为了引导民办科技机构的健康发展,确立其应有的社会地位,鼓励民办科技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在民办科技机构数量较多的中心城市,由政府或民间有关部门出面,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定期对民办科技机构经营作风、经营效果、遵纪守法及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等方面进行社会信誉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舆论公布,对信誉出众者实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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