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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委、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个体科技户型民办科技机构系指以科技人员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和劳动力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活动的科技经营实体,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型民办科技机构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科技人员(或其他公民)互相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从事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活动的科技经营实体,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经核准登记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包括合伙)型民办科技机构,经核准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条: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工作可以由所在市或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也可由其它有关部门主管。有条件的,在征得批准机关和登记机关同意后,也可以不设主管部门。个体(含合伙)型民办科技机构一律不设主管部门。
  第三条:在民办科技机构比较集中的中心城市,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协会、联合会等民间组织,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相互沟通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增进民办科技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有条件的,可接受所在地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协助受理民办科技机构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民办科技机构应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可以实行技工(农)贸一体化,对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进行生产、经销和服务,适当兼营与自身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联营、组建企业集团;可以采用联营、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科研机构,取得合法收入。可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和中外合资联合经营等业务,民办科技机构从事技术市场中介业务必须经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民办科技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及其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和侵占。
  第五条:集体性质、独立核算的民办科技机构(不包括企业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等)经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其技术培训及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暂免征所得税;其生产所得和非技术性经营所得应照章征收所得税。民办科技机构的各种技术所得要同生产所得、非技术性经营所得划分记帐,单独计算盈亏。否则,一律照章征税。对技术中介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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