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税务局(通知)
(苏科政(88)396号)
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
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8〕29号)》,积极支持和促进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我省实施《江苏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苏科管(85)139号〕》实际情况,现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请按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
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自1985年《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科技机构”)得到了一定发展,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和经济的进一步活跃,加快科技向生产力转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使我省民办科技机构健康发展获得进一步的法律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我省民办科技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民办科技机构按其法律地位,可分为法人型、个体(包括个人合伙)型两种类型。
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系指通过集体或个人集资,按照集体所有制组织原则或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或私营的民办科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