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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民独立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者是科研机构的当然所长和法人代表,按所长负责制的要求,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科技经营管理、内部机构设置、人事财务管理与干部任免、职工奖惩和对外科技活动等自主权。
  承包者,可以根据需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并在新的领导班子组成后,以原承包者为首的领导班子即告解散。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六、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及纠纷处理

  (一)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按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承包者经营不善,给科研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任务时,发包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2.由于发包方违约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或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3.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三)承包合同期满,应进行终结审计,双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后,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四)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根据合同规定采用其它方式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承包经营者的奖惩

  (一)承包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单位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至3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承包经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略低于主要承包经营者。
  (二)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指标的,应当扣减承包经营者的收入,直至扣减其基本工资的30%至40%。承包经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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