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为科研机构的政府主管部门,承包方为承包经营的科研机构。
(二)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三)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承包的形式;
2.承包的指标;
3.承包的期限;
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对承包经营者的奖罚;
6.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7.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
8.双方的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办法;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承包经营的程序和做法
(一)由当地审计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对科研机构的资产进行审计,作出审计公证。在此基础上由科研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申请。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科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经营方案。
(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来选择并确定承包经营者。可以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行向科研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发包方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实行承包单位的职工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公开答辩,择优选定。
对已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科研机构,经过职工评议和考核确认,领导班子健全、群众信赖程度高的,可由现任领导作为承包方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三)承包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与承包科研机构性质与功能相适应的专业的造诣;
2.有较强的科技管理和经营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
4.承包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承包经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有权按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科技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督促;
发包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属于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维护承包方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承包经营中的困难,并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科技发展计划,为科研机构的发展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