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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民独立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体制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编制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局
 (苏科政(88)343号)
 (苏财行(88)213号)


         江苏省全民独立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省各有关厅局,各市、县科委、体改委、编委、财政局、人事局,各市、县委组织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科研机构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科研机构主动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提高科技水平,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原则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科研机构的责权利关系,保护科研机构的合法权益。使科研机构在面向经济建设中形成自主经营的管理制度。
  (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科研机构和职工的利益,调动承包经营者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挖掘科研机构内部潜力,在为社会发展不断作贡献的过程中,逐步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科技水平和科技发展后劲。
  (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凡有上交所得税任务的按照“包死基数、保证上交,超收全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立国家与科研机构的分配关系。具体方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包社会经济效益
  包科技水平
  包科技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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