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开发公司:要有不少于6名专职土建工程师,2名专职会计师,要有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能承包中型的工业、民用建设项目,年竣工房屋能力不低于10万平方米,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700万元。
三级开发公司:要有不少于4名专职土建工程师,2名助理会计师,能承包综合性的民用建筑和住宅小区的建设任务,年竣工房屋能力不低于5万平方米,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四级开发公司(只适用于县和县级市):要有2名专职土建工程师,有1名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专职会计,能承包多层住宅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任务,年竣工房屋能力不低于1万平方米,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各级开发公司的技术人员专业工种的管理干部要基本齐全,与承包的任务相适应。享有工程、会计、统计等各类专业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低于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50%。
开发公司承包开发建设任务要与本公司的级别相对应,不准越级承包开发建设任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开发建设任务的需要,经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展与开发业务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八条 开发公司的资质等级证书由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制定,各公司的资质等级经省建委审定或核查备案后,证书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第九条 开发公司可以跨市、县投标,承揽业务,投标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递交级别证书影印件验证。
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批准外来的开发公司要与本地开发公司一视同仁。
第十条 开发公司必须建立营业手册,作为考核营业情况和参加投标、承包任务的依据。
营业手册由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发生企业名称、性质和隶属关系改变等,或合并、转业、关闭,均应在发生变化前30天内报原批准机关办完有关手续,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歇业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下达后,各开发公司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资质审查报告。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开发公司提交的资质审查报告及时组织讨论审查,提出意见并报批或者审批并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