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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科研单位减拨、顶抵和逐年增长的事业费,主要用于科研单位改善科技条件和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
  1.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减拨下来的事业费,由各级科委集中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七五”期间主要用于开发型科研单位的仪器设备更新、实验室(中试车间)技术改造等科技条件的改善。
  2.逐年增长的科学事业费和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科研单位顶抵的事业费,主要用于资助开放型实验室的完善提高及建立科研单位周转金(使用办法和规划另订)。
  第七条 各类型科研单位预算拨款实行分级管理。科研单位向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向同级科委负责,科委向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科研单位的年度预算先报主管部门初审,由各级科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审核平衡后下达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在接到科委下达的预算指标后,根据各科研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核定各单位预算指标,并报同级科委备案。
  第八条 科研单位财务报表实行分类编审,为了减少繁琐手续,各主管部门对科研单位的财务报表按期负责审核,由各级科委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直接汇总上报。(省农科院系统由院汇总后,报省科委汇总)
  第九条 科研单位财务审计工作仍由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管理,凡牵涉到科学事业费制度方面的工作,由各级科委与主管部门协同办理。
  第十条 科研单位必须实行科研课题经济核算,不断提高核算水平。单位的所有收入必须入帐,不得坐支。不得将预算外支出挤入预算内开支,也不得把预算内收入转入预算外。

  第十一条 科研单位当年收入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修缮房屋、发展事业等方面的开支,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平时在事业发展基金支出科目内列支,到年终视同结余纳入计提基金的基数。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要实行精简缩编。在近几年内,一般不再新增机构、扩大编制。编制内增加人员,必需编制年度增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科委同意后,才能编造增人予算。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按国发〔1986〕12号文件的规定,科学事业费划转各级科委归口管理,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独立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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