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委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科条(87)147号)
 (苏财行(87)131号)


      印发《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科委、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科研单位:
  现将《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科学事业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工作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现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87)国科发条字第0125号文件《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214号文件《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从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科技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额度。
  第二条 按国发〔1986〕12号、苏政发〔1986〕214号文件的规定,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划转各级科委归口管理。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经费、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经费、外汇指标、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的审批等,仍由原渠道办理解决。
  第三条 独立的科研单位,按其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和多种研究类型进行管理。各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其事业费按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1.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逐年减拨,直至完全停拨。这类单位均以一九八六年划转的事业费指标为基数,一九八七年的减拨比例不得低于10%,一九八八年的减拨比例不得低于30%,一九八九年减拨比例不得低于50%,一九九○年减拨比例不得低于70%,一九九一年除保留离退休人员经费外,应全部减完。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内部的情报、标准、计量、测试、社会公益等部门,不得单独划出,其经费应包含在该单位的基数内统一计算。
  各科研单位应制订逐年减拨科学事业费的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科委审定。这类科研单位的经费,今后主要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有偿技术服务,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