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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陈焕友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养护和管理,改善通航条件,根据国家《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河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除第四条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缴纳内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
  第三条 航养费由省交通厅航道局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下列船舶免征航养费:
  (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水政监察、河道勘测、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
  (二)交通主管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港航监督、运输管理、救助打捞、钻探、测量的船舶;
  (三)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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