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与被招用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签证。
第五条 在合同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减少产量或缩小生产规模,生产经营者不需要的;
(三)按照《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第六条 临时工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在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严禁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特殊工种必须使用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员。
第八条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临时工的岗位工种津贴、补贴的发放,参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临时工进厂时,用工单位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如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临时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临时工的粮食定量,按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的供应标准执行。其工种粮食差额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有关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
离开户口所在地务工的临时工,应按有关规定,到务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第十一条 企业临时工因工伤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因工死亡待遇执行。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遗属困难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三百元,并按照《
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本人标准工资六个月;有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为本人标准工资九个月;有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本人标准工资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