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进港船舶要在划定的停泊区集中停泊。严禁争抢泊位,严禁在危及船舶、设施、人身安全和不宜停泊的地段锚泊或停靠,严禁在停泊区范围外的海岸擅自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船舶在港停泊期间,要落实看管措施,大、中船舶应坚持值班看守,小型船舶就相对集中,设立看管员。
第十七条 出港船舶未经边防派出所签关,港口不得开闸放行。
第十八条 来江苏沿海停靠的台湾船舶,应在大洋港、边云港台湾船舶停泊点停靠;避风的台湾船舶,也可进入黄沙港、新洋港台湾船舶避风点避风(如有增、减变动,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台轮停泊管理,按《江苏省沿海地方口岸台湾船舶边防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出海作业船舶及渔船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渔船民证件一个月以下:
(一)船舶进出港不按本规定办理申报、签关手续的;
(二)船舶和渔船民出海生产或运输未持《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的;
(三)船舶不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的;
(四)船舶进港后,不按规定落实船舶看管措施,或不按指定的地点、位置停靠,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
(五)出海人员在海上拣拾到船舶、网具及其他物品,不及时报告和上交公安边防机关的;
(六)向境外船舶索要、交换物品的。
第二十一条 出海作业的船舶和船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吊扣渔船民证件一个月以下,或扣留船舶五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渔船民证件一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下,或扣留船舶六日以上至一个月以下:
(一)未经公安边防机关批准私自载带无证人员出海的;
(二)无船名、船号标志,或故意使用活动号牌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新建、买卖、转让、租借船舶,或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户口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