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各开户银行在贷款指标中优先保证供应。
外商投资企业,按银行规定可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向国外筹措资金,由企业自借自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应提取的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和其他各种集资、社会收费。企业提取的住房补助基金,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第七条 实行进口替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允许以产顶进的产品需要从国外进口的散件、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原材料,可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监督。国内用户直接从国外进口这类产品,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进口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类产品如售给这些用户时,所进口的料、件,可享受同样的减免税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用于进口替代的那部分产品,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
第八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在合资企业内所得工资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对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汇来中国,均可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凭企业介绍信或本人在企业的工作证,在江苏省境内,其食宿和市内交通、邮电等费用同国内企业工作人员同等价格收费,并可以支付人民币。
第九条 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行使生产经营和用人方面的自主权。企业有权在批准合同范围内,自行决定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
严格控制到外商投资企业参观,未经合资企业同意,可以不予接待。
第十条 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所需资金、原材料、能源、规模等能自行平衡的,南通、连云港、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市在五百万美元以下、其他各市在三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南通、连云港两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市可授权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对于各市上报省各主管部门需要给予批复的各种文件,必须从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答复;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十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