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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及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市、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一切公、私房屋和国有土地。
 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所(简称房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城镇房地产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部门。房管机关下设相应的专业机构,按行政、事业、企业分开的原则,明确责、权、利,实行责任制。
 第四条 单位自管房屋和私人房屋,都要服从房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自管房屋的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在业务上接受房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均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拆迁房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准乱拆乱建。

第二章 住宅建设与分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住宅建设要有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以逐步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
 第七条 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讲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要配套建设、同步进行,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八条 住宅设计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贯彻“适用、经济、在可以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第九条 住宅建设要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省和地方专项投资新建的居民住宅,由当地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条 住宅分配要与投资渠道相一致,新房分配与旧房调整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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