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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水源保护条例[失效]

 第十条 保护区内应控制使用有机氯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逐步采取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措施。
  禁止捕杀鸟类、青蛙,保护害虫的天敌。
 第十一条 凡进入保护区的船只,应装置污物桶或污物柜。机动船只、拖轮船队,应装置油水分离器;装置挂桨机的船只,应安装集油装置,防止漏油。禁止向水域排放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污水、污物、粪便。 保护区内船只集中的港口、码头
, 应建立污水物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凡运输有毒有害物资、油类、粪便进入保护区的船只,应有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第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田、 围湖养殖及其它缩小太湖湖面的行为, 以保持太湖调蓄能力。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应大力植树造林,禁止乱砍滥伐,以保护植被,保持生态平衡。在条件适宜的沿岸湖区,应有计划地种植芦苇等植物,做好护岸、护坡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省太湖水源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沿湖各地保护水源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太湖水源保护法规、条例,报领导机关批准;
二、 督促保护区内沿湖地,市、县的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有关太湖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条例,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太湖水源保护规划;
三、 制定保护区内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四、 检查、督促各部门对太湖保护区内污染源的限期治理;
五、 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保护区内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太湖水源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是太湖水源保护委员会的事业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 组织、协调沿湖各地及有关部门对太湖水质进行监测、监视的科学研究;
二、 向太湖水源保护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定期报送监测资料、报告污染情况,提出防治建议。
 第十七条 各部门分别承担保护太湖水源的有关责任:
  计划部门负责发展经济与保护太湖的综合平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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