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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三)人口控制、医药卫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通讯、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新技术。
  (四)为解决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重大决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以及科学管理新方法、新技术。
  (五)具有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或者有学术优势、有重大开发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发展高新技术放在优先地位。
  对于国家批准设置的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示范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其主管的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资金、人才、物资、税收和进出口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和办法。
  对省确定的重点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实行差额贴息、息金由省、设区的市两级财政负担。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有确定权的部门确定为新产品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政府有关部门在培养学术带头人、安排科研项目、建设科研设施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发展。
  重点基础性研究项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加强基础性研究及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重大工程技术与需要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技术,在全面实施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论证,充分利用已有的科技成果,防止和控制危害社会安全、损害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技术的扩散和使用。

第三章 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各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计划与重大成果推广计划,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先进技术,在消化的基础上实现创新。
  对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集中力量,进行协同攻关,并在资金、物资和技术装备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组建科技先导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科研机构与农业生产单位共同建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试验示范基地,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设施建设、试验示范专项经费以及人才培训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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