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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修正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2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保障科技兴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技进步的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改革科技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经济、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推动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学习、传播、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抵制和反对违反科学、宣扬愚昧落后的行为,促进科技进步。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一切为科技进步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都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表彰和奖励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重要科技成果,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

  第七条 我省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是:
  (一)加快传统产业更新改造、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包括:发展新兴产业的系列技术;大幅度节约能源、原材料、提高物质与资源利用率的技术;主要行业的基础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先进的工程设计、制造与施工技术。
  (二)高产优质农作物育种与栽培技术,禽畜良种选育、饲养与饲料生产技术,区域资源开发和农产品深加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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