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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第二十九条 推荐候选人的主席团或者代表,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条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主席团应当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代表酝酿后,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个别副省长或者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以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其副省长职务或者罢免其代表资格,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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