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3月16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四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附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营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