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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3月16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四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附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营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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