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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8日)废止

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江苏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八年
 七月二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为社会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情况。
  (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获得安全、卫生、质量、价格、计量等保障。
  (四)购买的商品如不符合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换、退。
  (五)因商品和服务本身的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有权索赔或投诉、起诉。
 第六条 消费者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
  (二)挑选时应爱护商品。
  (三)应按说明书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
  (四)投诉应符合事实,并提供购物凭证及有关证据。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自身的工作监督,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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