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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按上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该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该企业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七条 外商将其从开发区内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八条 外商将其从开发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所在市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该项投资在不足五年内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用于其它再投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转让先进技术的,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进一步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本身和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等,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转为内销时,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在开发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外方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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