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依前款规定取得蓝印户口满两年的,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蓝印户口。
第七条 凡申请蓝印户口的,须提供未曾被劳动教养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书。
第八条 依第四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四)投资者出具的属于管理人员或具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与投资者或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五)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六)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第九条 依第五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权证;
(二)公证部门出具的与购房者或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三)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第十条 依第六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二)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管理能力或工艺技能的资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出具有工作年限、工作实绩的证明;
(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五)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依第六条规定取得蓝印户口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要求申请蓝印户口的,须提供夫妻关系或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第十一条 凡申请蓝印户口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市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持蓝印户口者,在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以及购买公共交通月票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口者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持蓝印户口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持蓝印户口者,有正当理由需变更其住所地或工作单位的,须在五日之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持蓝印户口者,须每年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复验一次,并提供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