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或区、县劳动局按照各自权限予以处罚:
  (一)擅自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每使用、聘用一人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虽获批准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但未到指定的劳动力市场招收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每使用、聘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未办理《务工证》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未办一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超过务工期限,未经批准继续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比照本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单位不服市或区、县劳动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或区、县劳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在执行本规定时,市和区、县劳动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有关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外地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管理,由市劳动局和市建设委员会按本规定的精神,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关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按本规定的精神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