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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失效]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物价、财政、税务、旅游、海关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文化管理部门做好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对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文化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文化娱乐项目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娱乐内容应当文明、健康;禁止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利益的娱乐活动。

第二章 开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必须取得《上海市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文化娱乐场所的有关管理人员持有市社文处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三)具有合理、卫生、安全、通风等符合标准的场地及配套设施;
  (四)夜间开放的,有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五)有规定数量的资金与必要的管理制度。
  旅游定点涉外宾馆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还必须提供市旅游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娱乐活动的场地和设施须符合有关标准。具体标准由市文化局另行规定;其中,旅游定点涉外宾馆的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场地和设施标准,由市文化局会同市旅游局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凡申请开办下列营业性文化娱乐项目的单位,须向市社文处提出申请:
  (一)旅游定点涉外宾馆开办的所有营业性文化娱乐项目;
  (二)时装表演;
  (三)文化游乐;
  (四)文化娱乐大奖赛。
  市社文处在接到申请书后十天内,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三条 除旅游定点涉外宾馆外的单位,开办下列营业性文化娱乐项目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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