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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6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营业性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业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娱乐项目系指:
  (一)舞厅(含歌舞厅,下同)、卡拉喔凯;
  (二)茶座、咖啡厅、酒吧和餐厅中的乐队演奏或其他文艺节目表演等活动;
  (三)康乐球、台球、电子游戏(艺)机;
  (四)时装表演;
  (五)文化游乐;
  (六)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项目相关的文化娱乐大奖赛;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依法从事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主管机关;市文化局所属的社会文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文处)具体负责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除电子游戏机、康乐球和台球外的营业性文化娱乐项目;
  (二)负责对旅游定点涉外宾馆(含饭店,下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监督检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第五条 各区、县文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文化局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电子游戏机、康乐球、台球等营业性文化娱乐项目的审批,对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项目的开办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旅游定点涉外宾馆外的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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