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上海市鼓励外地投资浦东新区的暂行办法
(1991年5月20日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其他地区、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到浦东新区投资(简称外地投资)及建设,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投资范围
外地投资应符合浦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上海市鼓励外地在浦东新区进行以下方面的投资:
(一)工业和基础设施方面:
1、扩大出口创汇项目;
2、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3、新兴工业项目;
4、能源、交通、邮电、通讯、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第三产业方面:
1、商业贸易;
2、房地产业;
3、信息、咨询业;
4、旅游业;
5、广告业;
6、其它鼓励投资项目。
二、投资形式
(一)外地、上海在浦东新区内共同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二)外地在浦东新区与外商开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地在浦东新区内兴办独资企业;
(四)外地联合在浦东新区内兴办企业,外地(含外地联合企业)与上海联合开办企业;
(五)采用购买股票、债券或企业资产所有权等形式进行投资;
(六)上海市与外地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
三、审批办法
(一)外地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项目,按《关于
上海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审批。
(二)外地独资(含外地联合投资)在浦东新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企业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作办)审核后,由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审批。
(三)外地和本市企业联合在浦东新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本市企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市协作办审核后,由市计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