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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若干规定

关于严格控制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纠正滥用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不正之风,现对用公费为在职人员安装家庭电话作如下规定:
  一、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范围:
  (一)副局级以上的干部。
  (二)本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经常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处理救灾、救护、抢险、抢修等突发事件和经常担负其它紧急公务,并负主要责任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规定可以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人员。
  二、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开通项目和话机标准:
  (一)用公费安装的家庭电话,一般限于开通市内电话;非经常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与外地进行紧急公务联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用公费开通国内长途直拨电话;除特别需要,一律不准用公费开通国际长途直拨电话。
  (二)不得用公费开通各种电话服务项目。
  (三)公费安装家庭电话,一般限于安装常用的普通电话机,不得安装价格昂贵的中、高档电话机。
  (四)一户家庭只限安装一部电话机。
  三、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审批:
  (一)本市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其他领导机关审批;本市各企业单位领导干部,按隶属关系由处级或相当处级以上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其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相当处级(含处级)以上的,由本单位审批;相当科级和科级以下的,由(处级或相当处级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二)开通国内直拨长途电话,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其他领导机关审批;开通国际直拨长途电话,一律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其他领导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用公费安装家庭电话,开通或增设电话项目,应填写审批表。审批公费安装家庭电话,应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从严掌握。
  (四)按上述规定用公费安装、开通家庭电话,必须凭经批准的审批表副本向电话管理部门申请。否则,本市电话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四、按规定范围和审批程序安装的家庭电话,其安装、开通、购置话机设备的费用和电话费,按财务规定在本单位予以报销。电话设备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因私使用国内、国际长途电话,其费用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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