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关于更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日期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改城市
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
日期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18日)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更改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日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于当月二十日前缴纳入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