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外国承包商应纳工商统一税的营业收入额,以当期取得的承包收入和劳务业务收入为依据、或减去依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部分后计算纳税,为了简化手续,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核定扣除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纳税。
  二、外国承包商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凡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原始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和预缴、清缴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临时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期限不足十二个月的,可在全部工程竣工或服务项目结束后,按实际工程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签订贸易合同的含义,是指签订销售生产性的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如销售工业、农业、能源、港口建设等项目的机器设备。贸易合同,不应包括为旅馆、游乐等服务性行业提供的水暖电器设备、游乐设备等。
  五、外国承包商为完成工程作业或劳务服务聘雇来华或在境内聘雇的人员,在支付工资、薪金、奖金等各项报酬时,外国承包商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外国承包商及其聘雇人员拥有或使用的各种车辆,应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领取车辆牌照和实际使用为征税原则,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计算,按季或半年一次缴纳。
 第七条 外国承包商应纳的税款,税务机关采用由工程发包单位代扣代缴和外国承包商自行申报缴纳两种征收方法。按扣缴征收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根据税务机关核发的通知办理。采用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工程发包单位有义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直接发包的承包商的户名清册,承包合同付本等有关资料。并督促外国承包商依法纳税。
  外国承包商将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外商的,这部分转包业务,外国承包商是发包方,同样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八条 外国承包商每次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收取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用款时,必须持收款凭证(或原始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由税务机关印制的“外商企业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统一发票”凭以向工程发包单位收取工程价款和劳务费用款,发包方必须凭上述统一发票支付工程价款和劳务费用,并凭以记帐,没有上述凭证一律不得入帐。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