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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违反政纪案件立案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监察机关政纪案件立案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26日)废止

上海市关于违反政纪案件立案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1989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7月7日上海市监察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违反政纪的案件。
 第三条 违反政纪案件立案的基本条件是确有违纪事实而又需要对违纪干部给以政纪处分的。
 第四条 凡是需要立案调查的违反政纪案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分级立案: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区长、副区长,县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市监察局呈报市长批准后立案,并报监察部备案。
  (二)副县长有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市监察局决定立案;其中,重大案件报市人民政府和监察部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处长、副处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所在部门监察室报主管领导审核,并经市监察局批准后立案;其中,重大案件由市监察局报市人民政府和监察部备案。科级及其以下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监察室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其中,重大案件报市监察局备案。
  (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区监察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立案,并报市监察局备案。科级及其以下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监察室报区监察局批准后立案;其中,重大案件报市监察局备案。
  (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县监察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立案,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副科级及其以下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由县监察局决定立案;其中,重大案件报市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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