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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中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试行办法

  七、合营企业按《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应填写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退工通知单”一式三份,并写清企业的性质和合同制职工招收来源。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交劳动合同制职工本人;一份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材料一起按人员的不同来源,分别送被辞退职工居住地区劳动服务公司或送中方投资单位,中方投资者上级主管部门。
  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对需要向地区办理劳动就业登记手续的对象,合营企业在填写“退工通知单”的同时,还应在其《社会劳动力登记表》、《劳动手册》内填写劳动合同起止日期、退工原因、前二年内的月平均标准工资、技术等级、发放生活补助费等有关情况。没有《社会劳动力登记表》和《劳动手册》的,在合同制职工本人到街道、乡、镇办理劳动就业登记手续时,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按“退工通知单”内容予以补办。
  九、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原从居民户口中招聘的人员,凭企业发给的“退工通知单”和本人的户口簿去居住地区的劳动服务公司注册或办理劳动就业登记。原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仍回农村劳动。原系中方投资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招聘录用的,由上述单位凭“退工通知单”另行安排工作。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还可凭学历证明去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处申请登记。
  十、合营企业中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凡系本市居民户口,已去劳动服务公司注册或办理劳动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十一、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标准,以合同制职工离开合营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为基数,如基数超过合营企业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的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的,一律按全市全民所有制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计算(现每月为八十五元)。按以下办法发放:根据有关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龄在五年和五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工龄不足五年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凡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龄在五年和五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第一至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工龄不足五年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发给待业救济金时应扣除合营企业发给生活补助费的月份,按月发给的待业救济金,如低于三十元的,一律按三十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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