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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中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试行办法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中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和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试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劳动局、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发布)


  根据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对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合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手续;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等问题,提出以下试行办法:
  一、合营企业按规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中国职工在待业期间基本生活的需要。合营企业必须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足额缴纳中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二、缴纳标准,根据上月末在合营企业领取劳动报酬的中国职工人数,按人按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一九八八年为每月八十五元)的百分之一计算。
  三、缴纳日期,从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按月缴纳,每月的十日为最后的缴款日期。
  四、缴纳手续,合营企业用《委托银行付款凭证》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并在用途栏内写明上月末中国职工人数,合营企业的开户银行,收到企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后,应及时转入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专户。
  五、合营企业逾期不缴中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应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时间从每月的十一日起计算,每天加收千分之一,并填制《委托银行付款凭证》,在用途栏内写明中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滞纳金,交由其开户银行办理划款转帐,加收的滞纳金应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六、对少数屡催不缴中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合营企业,经查证核实,可由市劳动局出具公函,填写企业户名、帐号、扣款金额、原因和收入机构户名帐号的托收凭证,送交有关开户银行扣缴。
  对个别弄虚作假,不缴或少缴中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合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必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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