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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九条 区县图书馆应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街道、乡镇图书馆(室)的基本情况、动态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基层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区县图书馆应加强与本地区工厂、中小学等单位图书馆(室)的联系,在书刊采购、交换,馆(室)际互借和干部培训等方面进行协作,逐步形成本地区的图书馆网。

第六章 经费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区县图书馆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主管部门应保证必要的经费。随着区县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购置费和业务活动费应逐年有所增加。
  图书购置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区县图书馆在努力搞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根据社会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复印、专题咨询、举办辅导班等有偿服务。其所得投入,按有关规定合理分成使用。
 第三十三条 区县图书馆应有计划地添置图书馆必要的专用设备,逐步实现图书馆管理和服务手段的现代化。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区县图书馆的人员编制,应随着图书馆规模的扩大、业务工作量的增加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有所增加。
 第三十五条 区县图书馆应尽量减少非业务人员,行政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八。
  区县图书馆可聘用临时工承担非业务性的辅助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县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负责领导全馆的业务、行政工作。
  馆长应由具备较高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区县图书馆业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不少于总编制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八条 区县图书馆招收工作人员,应进行考核,并试用一年。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九条 区县图书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职务评定,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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