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一)新建小区和旧城区的成片改造地区满足二吨以上载重车的通行,道路设计最小平面曲率为二十米,最大纵坡度为百分之五;
  (二)旧城区应满足零点六吨以上载重车的通行;
  (三)垃圾中转站的通道应满足五吨以上载重车的通行。
  各种卫生设施适用车辆作业范围参见附表九。
 第六十九条 需环卫车辆倒车进入工作点的,倒车距离不大于三十米;车辆在作业点必须调头的,应有足够的回车余地。

第六章 涉外环卫设施

 第七十条 涉外环卫设施是指供外国人在本市长期或短期活动时所需的宾馆饭店、公寓、渡假村、外国领馆、商业文化机构等建筑物内以及经济开发区的环卫设施。
 第七十一条 涉外环卫设施可参照本规定建造。但垃圾收集应容器化,并做到分类存放,便于运输与机械化清除;垃圾容器应做到封闭性能良好,严禁垃圾裸露。
 第七十二条 涉外环卫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和建造须经环卫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章 环卫设施建造维护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城镇环卫设施,按城市建设需要由环卫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更新。相关的环卫基础设施应考虑综合建造,节约用地。
  旧城区环卫设施设置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应结合旧区改造逐步达到。
 第七十四条 凡新建、改建的大型商场,展览、购物中心,文化娱乐场所,风景游览区等处,应自行建造供本单位职工和来往行人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环卫公共设施时,必须经设施所在区(镇)的环卫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环卫公共设施而影响他人使用。
  环卫设施用地,未经区、县以上环卫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十七条 凡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环卫设施,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补建,并须取得区、县以上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确属不需补建的,应经区、县以上环卫管理部门核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