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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第五十八条 作息点的面积和设置数量,一般以工作区域内的人口与环卫清扫工人数量计算。具体可参照附表七。

第三节 环卫车队及修理、加工场所

 第五十九条 区环卫管理所应建立为该区环卫工作需要的汽车队、机具修造厂及必要的加工厂。
 第六十条 区环卫汽车队的规模一般由服务范围确定,占地面积可按每辆汽车六十至七十平方米计算。
 第六十一条 区环卫机具修造厂规模一般为:
  (一)占地面积五亩左右;
  (二)建筑面积九百平方米左右。
 第六十二条 环卫用品及回收利用加工厂的用地规模根据项目需要确定。

第四节 环卫水上工作点

 第六十三条 环卫水上工作点是环卫水上专业运输单位和水上专业管理机构从事水上作业、管理的基地。水上工作点按作业、管理需要设置,并配有相应的陆上用地。环卫水上工作点所需岸线和陆上用地参见附表八。
 第六十四条 环卫水上专业运输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水上运输队。水上运输队规模根据垃圾粪便运输量确定,水上运输队的基地应有船舶往返、修理时停泊所需的岸线,并应配备生产调度和管理、机修、仓库、宿舍、工人活动室等所需的陆上用地。
  水上专业运输队应按装运垃圾粪便的码头设管理点。
 第六十五条 环卫水上管理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
  (一)黄浦江港区设三至五处;
  (二)苏州河河段设二至三处;
  (三)支港设若干工作船停泊、管理点;
  (四)港区外延和扩大,相应增加水上管理站。
 第六十六条 环卫水上管理站每处要有停泊工作船、趸船、浮桥等所需的岸线,并有一定的陆上用地。

第五章 环卫车辆通道

 第六十七条 进入里弄、新村的道路,应考虑环卫车辆进出的需要。设计车速为十五公里/小时,汽车载荷标准按通行载重车辆吨位确定。
 第六十八条 通往环卫设施的车道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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