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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第三十五条 垃圾码头、粪便码头每个装卸泊位的装船能力,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垃圾码头每个装卸口装船能力应达到每小时五十吨左右;
  (二)粪便码头每只卸料管道装船能力为每小时四十至六十吨。
 第三十六条 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根据装卸量、船只吨位、河道允许停泊档数确定。具体计算可参照附表二。
  设置码头所需陆上作业区面积按岸线长度配置。一般每米岸线配备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陆上面积。
 第三十七条 码头要有防尘、防臭、防散落滴漏下河的设施。
  粪便码头应建造地下贮粪设施。

第三节 垃圾中转站

 第三十八条 垃圾中转站是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装运到大车上所需的垃圾转运设施。
  垃圾中转站应具有良好的封闭性能。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有防蝇措施。
 第三十九条 垃圾中转站可按以下标准之一设置:
  (一)按居住人口数,每十五至二十万人设置一座;
  (二)按地区生活垃圾日排出量,每一百五十至二百五十吨设置一座;
  (三)按规划面积,每十至十二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第四十条 垃圾中转站的用地面积,根据转运方式和转运量的大小确定,一般为:
  (一)新建小区,每座三至四亩;
  (二)旧城区,每座二亩左右。
  垃圾中转站的具体用地标准可参照附表三。
 第四十一条 垃圾中转站的外型应与相邻建筑相协调,周围应绿化。

第四节 无害化处理场(厂)

 第四十二条 无害化处理场(厂)是生活垃圾、粪便在利用或者最终处置前的中间处理基地。无害化处理要达到卫生标准,要充分综合利用。
 第四十三条 无害化处理场(厂)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并尽可能与最终处置场在同一方向的运输路线上。
 第四十四条 无害化处理场(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及当地条件确定,一般可参照附表四。

第五节 垃圾堆场

 第四十五条 垃圾堆场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堆积基地,可依照生活垃圾填埋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使用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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