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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第二十六条 垃圾容器不得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及其人行道上;其他道路需要设置时,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垃圾容器的设置数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和垃圾容器的容积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照附表一。
 第二十七条 垃圾容器间按收集半径七十米左右设置一个,每平方公里设置六十五个左右;新建住宅区每四幢房屋设置一个。
  垃圾容器间的设计应采用市环卫局编制的定型图纸。
  垃圾容器间应做到防雨、地坪平整、易清洗,并有通向下水道的排水沟。

第六节 废物箱和痰盂

 第二十八条 废物箱是供行人丢弃废纸、果壳、烟蒂等废弃物的容器。
  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二十九条 废物箱应设置在商业文化大街、道路的两侧和路口。
 第三十条 废物箱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商业文化大街设置间距为三十至五十米;
  (二)主要交通道路设置间距为八十至一百米;
  (三)其他道路设置间距为一百五十至二百米。
 第三十一条 痰盂是防止随地吐痰的设施。主要设置在商业文化大街及群众集散场所。其设置距离参照本规定第三十条废物箱的设置标准。

第三章 城市环卫工程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环卫工程设施是指环境卫生工作中收集、运输、处理、消纳垃圾、粪便的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 环卫工程设施主要是指:
  (一)垃圾码头、粪便码头;
  (二)垃圾中转站;
  (三)无害化处理场(厂);
  (四)垃圾堆场;
  (五)临时应急垃圾堆场;
  (六)供水龙头和进城车辆冲洗站。

第二节 垃圾码头和粪便码头

 第三十四条 垃圾码头、粪便码头是连接陆上收集和水上运输的基础设施。
  码头设置所需岸线应满足船舶停泊、调档以及装卸作业的需要,并有车辆进出、计量装置和装卸机械作业以及仓储、管理等所需的陆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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