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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第九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大街,五百米左右设置一座;其他市区道路,八百米左右设置一座。
  (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五千人左右设置一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三至四座。
  (三)新建小区中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公里设置六座左右;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三座或一万人左右设置一座。
 第十条 县属镇的公共厕所,在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地区,按常住人口四千人左右设置一座;在没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地区,按常住人口二千人左右设置一座。
 第十一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可参照市环卫局编绘的定型公共厕所设计图纸设计建造;附建式公共厕所可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并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建造。
 第十二条 公共厕所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设计和建造公共厕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厕所内部必须空气流通,防臭,光线充足。
  (二)须装置照明设备、冲洗设备、洗手盆、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
  (三)大便蹲位和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四)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应在五米左右。
  (五)公共厕所的建筑外形应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厕所周围应绿化;公共厕所的入口处及其附近,应设置昼夜易见的统一标志。
  (六)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市区为六十至一百平方米;县属镇为三十到五十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共厕所的粪便排放,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纳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可采用化粪池。粪便不得直接通入雨水管道或河浜、水沟。
 第十四条 单独建造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并随城市改造逐步改建或取消。

第三节 化粪池

 第十五条 凡装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城市建筑中的粪便污水,在没有污水系统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并且做到粪便污水与其他生活污水分流排放。
 第十六条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除了按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标准图纸进行设计外,还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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