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甲方规定的成果应用单位外,乙方如向其他单位转让本项目成果,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方在发表或提供有关本项目成果的文章、资料时,应写明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
4、乙方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奖励条例规定申报奖励,所得奖金全部归乙方所有;
5、本项目的专利申请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丙各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七、本合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属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须经丙方核实并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撤销或修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并免除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但撤销项目的尚未使用经费和已购物资处理后的回收资金均应退回甲方。
八、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有关条款,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1、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偿付乙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2、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开展工作或将甲方所拨经费挪作他用的,除全部退还甲方所拨经费外,还应按甲方所拨经费总额和资金占用时间,每月按千分之七赔偿甲方的损失。
3、如乙方由于主观原因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任务要求如期完成并鉴定或验收的,超过一年部分每月应按甲方所拨经费总额的千分之七赔偿甲方的损失。
九、乙方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向甲方和丙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年年终后一个月内向甲方和丙方报送年度经费决算。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即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和资料,写出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工作总结,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甲方和丙方申请鉴定或验收。
十、本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试行条例》/《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列支。
十一、本项目的结余经费,百分之六十退回甲方,百分之四十留给乙方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用以弥补甲方资助的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或用以安排其他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但不得作为单位的收入提成分配或移作他用。
十二、对保密资料,签约各方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公开或向外泄露应属保密的各项数据、成果内容或其他有关资料。
十三、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其调解和仲裁按《技术合同法》第六章规定办理。
十四、本合同的附加条款如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