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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试行条例》的通知

  第六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项目,特别是为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项目;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一般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的研究项目;
 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四、经费预算精打细算、切合实际,并能提出具体的计算依据;
 五、已逐步核减事业经费或研究经费的地方技术开发类型和基础研究类型科学研究单位申请的项目,在相似条件下将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每年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的《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是项目申请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第八条 市科委将设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申请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项目研究工作的,并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挂名。
  第十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采取随时申请、定期评审的办法,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凡在六月底以前申请的项目,在当年年底以前基本审批完毕。
  第十一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申请和评审:
  一、申请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单位应先填写《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经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按照本条例要求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提出意见并经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科委;
  二、经市科委初步筛选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由市科委组织具有一定水平和造诣、熟悉该项目国内外情况的中、高级科技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认真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报告。评议人员在评议中发表的意见和申请资助单位提出的研究方案,各有关人员应严守秘密。
  三、市科委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资助项目和资助资金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然后根据择优原则进行审定。经审定的资助项目,由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进度分年(期)拨款的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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