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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试行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沪科合(87)第033号)


         关于颁发《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试行条例》的通知

各有关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科委、财政局:
  为了加强本市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使本市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巩固的基础和足够的技术储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沪府发〔1986〕87号文发布的《上海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规定,特制订《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试行条例》,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各单位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经验、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八日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使本市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巩固的基础和足够的技术储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沪府发〔1986〕87号文发布的《上海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规定,从一九八七年起设立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
  第二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来源主要为:
  一、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
  二、本市地方基础研究类型科学研究单位核减的研究经费;
  三、国内外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第三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主要用以资助本市自然科学方面的基金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主要受理本市地方科学研究单位、工厂企业、大专院校、医院等单位的申请。中央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提出的项目,如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也可申请资助。
  第五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均应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签订合同、专项管理”的原则进行评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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